任希福、任建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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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576号案件名称
任希福、任建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任希福;任建;杨照银;廖行容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任希福,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任建,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杨照银,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廖行容,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执行任希福、任建与杨照银、廖行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彩礼现金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采用悬赏执行和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王根琼审 判 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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