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凤、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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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87号案件名称
吴永凤、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永凤;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87号申请人:吴永凤,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住址:顺城区。被申请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新抚区安台路43号1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景钟。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现申请人请求确认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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