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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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36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华;王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华男,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特种油开发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男与被执行人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华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 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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