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国存、雷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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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凌国存、雷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凌国存;雷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国存,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雷然,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凌国存与被执行人雷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雷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凌国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599255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国存表示与被执行人雷然正协商和解且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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