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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忠、祁前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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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631号
  • 案件名称

    宋金忠、祁前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金忠;祁前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忠,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执行人祁前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金忠与被执行人祁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金忠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631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丞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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