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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24民初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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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4民初94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绩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礼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24民初946号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印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瑾,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礼,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农商行)与被告陈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宋建丽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绩溪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9866.5元,其中本金:8369.82元、利息及违约金1496.68元(利息及违约金原告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自2021年8月2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被告陈礼向原告绩溪农商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同时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提供了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填写了安徽农金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双方就有关个人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事宜达成合约。被告对绩溪农商行的杜鹃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内容签字确认。原告经审核后,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告发放了一张安徽农金杜鹃信用卡,卡号为62×××54。被告于2019年8月1日起连续用该卡刷卡消费。被告前期虽陆续还款,但自2020年12月2日后不能按时还款,长期拖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21年8月2日,被告仍欠信用卡透支本金8369.82元、利息及违约金1496.68元(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欠款9866.5元。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礼未作答辩。原告绩溪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含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陈礼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绩溪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对绩溪农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礼向原告绩溪农商行递交杜鹃信用卡领用申请,原告在审核被告的申请中告知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信用卡后,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但未按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银行融资成本、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对案涉信用卡从2021年8月2日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调整为年利率15.4%。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369.82元、利息及违约金1496.68元(计算至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8369.82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建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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