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魁与姜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辖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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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辖终15号案件名称
刘天魁与姜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姜鑫;刘天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魁,男,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鑫,男,住陕西省山阳县。上诉人刘天魁因与被上诉人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12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天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1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不当,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虚构债权债务,请求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未对合同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姜鑫作为一审原告诉请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则应作为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其经常居所在陕西省山阳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陕西省山阳县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及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均属本案实体审理问题,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天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柯 妍书 记 员 张 力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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