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月华与高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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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03号案件名称
白月华与高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小强;高小强;白月华;白月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白月华,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高小强,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月华与被执行人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2021)陕062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月华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白月华与被执行人高小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小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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