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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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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73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宽城区某文书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734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区某文书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五月花苑35-9号。        经营者:白双修。        原告王某与被告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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