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7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734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宽城区某文书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734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区某文书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五月花苑35-9号。 经营者:白双修。 原告王某与被告宽城区某文书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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