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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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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催8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3民催8号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徐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5590973258。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峰。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30005124752701,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杰审 判 员  孙佳蓓审 判 员  王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君书 记 员  任叶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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