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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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催8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3民催8号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徐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5590973258。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峰。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30005124752701,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建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杰审 判 员 孙佳蓓审 判 员 王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君书 记 员 任叶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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