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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28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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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28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设;朱三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1号。负责人:董金泉,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建设,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朱三妞,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关于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设、朱三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李建设名下豫A牌照车辆,因无法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3、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建设名下位于郑州市户房产,于2021年4月9日启动拍卖程序,并于2021年6月18日以1767176元拍卖成交;4、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拍卖款发放于申请人;4、2021年9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建设、朱三妞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2021年9月22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恢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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