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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立、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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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375号
  • 案件名称

    王成立、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成立;阎世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立,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阎世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立与被执行人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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