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立、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375号案件名称
王成立、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成立;阎世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立,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阎世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立与被执行人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289号之三 下一篇 权陈阳、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