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军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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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14号案件名称
杜军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杜军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14号移送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军海,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杜军海犯挪用公款罪涉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追缴赃款848589.02元发还给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4月21日、8月9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杜军海名下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保险,无工商注册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因冻结金额太小,故未扣划;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三两,因未实际控制,故未采取司法评估、拍卖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到当地房管部门、监狱、被执行人杜军海家中及其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军海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8月9日,将被执行人杜军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赃款848589.02元。虽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吴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刑事审判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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