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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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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6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国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国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617号之一被执行人:邓国平,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国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邓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邓国平应退赔人民币1091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因邓国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邓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邓国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平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于2021年4月20日、5月19日、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7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划拨,划拨金额为153元,上述款项已发放给本案受害人。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平的账户情况,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了其名下3个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划拨,划拨金额为103.67元,上述款项已发放给本案受害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有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平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邓国平的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邓国平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国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国平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邓国平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1091元,现执行到位256.67元,尚有执行款1834.33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国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邓国平“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应退赔人民币1091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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