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协明、郁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31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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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601号案件名称
彭协明、郁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协明;郁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31执1601号关于彭协明与郁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标的为8900元,经我院执行,申请人彭协明已收到执行款89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院(2021)苏0831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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