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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朱庆升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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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28号
  • 案件名称

    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朱庆升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朱庆升;周吉珍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28号申请人: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城区中兴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何苗,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朱庆升,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申请人:周吉珍,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申请人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庆升、周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庆升、周吉珍银行存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茂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庆升、周吉珍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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