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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22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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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晋0622执恢31号
  • 案件名称

    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县新建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寇某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前堡村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前堡村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寇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某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玺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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