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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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1649号案件名称
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4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被告: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阳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唐。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春上花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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