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芳、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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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282号案件名称
黄利芳、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利芳;蒋小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282号原告:黄利芳,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蒋小红,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黄利芳与被告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黄利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利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利芳负担。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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