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王宝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727号

由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台安县,依据生效的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王宝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727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王宝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王宝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727号原告: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产业聚集区工业三路。法定代表人:栾会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连义,系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伟,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阿图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接到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且未申请减、缓、免缴纳诉讼费,故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霍 红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