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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博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8民辖终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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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辖终128号
  • 案件名称

    艾德博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艾德博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德博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1207室。法定代表人:沈士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纵五路5号。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艾德博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博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1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艾德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127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双方提供的合同关于签订地点的内容,一份合同的该项内容为空白,一份对该项内容为手写“甲方办公室”字样,系被上诉人单方添加,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签订地没有明确约定。2.上诉人应当履行向被上诉人交付覆膜彩钢板的义务,对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即为原审原告所在地。3.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争议标的不能简单认定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诉请的基本法律关系认定。4.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鑫辉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十五条中约定有“协商不成时,由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提交本院由被上诉人(甲方)与上诉人(乙方)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首部“签约地点”处明确载明为“甲方办公室”,故该本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由甲方所在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所提供合同上签约地点内容系被上诉人私自添加,而其所持合同上签约地点内容为空白。《合同协议书》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厂房更换覆膜彩钢板进行维修,上诉人派人至被上诉人厂房勘验现场并签约盖章,虽然上诉人《合同协议书》签约地点为空白,但合同的实际签约地点是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上,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徐慧鸣审 判 员 吴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晗书 记 员 乔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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