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981执3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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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981执32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981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2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候某。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9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利合计29561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候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冻结法定代表人候某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持有的价值305376元的股权,冻结日期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蒙J×××××捷达车、蒙J×××××捷达车、蒙J×××××梅赛德斯-奔驰车,查封日期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某某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峰审判员 任晓冬审判员 康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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