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张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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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09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张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张温海;吴金贵;张晓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温海,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吴金贵,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晓莹,女,200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温海、吴金贵、张晓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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