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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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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01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明元;李爱林;贾在和;宋元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明元,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爱林,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贾在和,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宋元芳,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明元、李爱林、贾在和、宋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明元、李爱林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贾在和、宋元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宋明元、李爱林、贾在和、宋元芳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明元、李爱林、贾在和、宋元芳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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