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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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6120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61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洪、柳常青(实习人员),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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