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军、张梦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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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804号案件名称
周华军、张梦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华军;张梦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804号原告周华军,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那坡县。被告张梦洁,女,壮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那坡县。原告周华军诉被告张梦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梦洁偿还店面装修材料款两万三千元整。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日,被告张梦洁与丈夫农才文,在位于那坡县麦乐鸡炸鸡店为张梦洁的弟弟张鼎超装修购买材料,竣工后夫妻二人未结清货款,农才文在2015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定于2015年7月30日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付款2000元,并另出具欠款字据一张。2016年1月,农才文病故,被告拒绝还款,因此产生纠纷。本院查明,原告周华军于2015年10月8日已向我院起诉被告农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那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被告农才文尚欠原告周华军货款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农才文自愿定于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25000元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那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周华军针对同一标的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华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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