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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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二案件名称
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正奎;刘忠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正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小区26号5-4-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3××××××××。被执行人:刘忠良,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未来家园小区11号2-5-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申请执行人吕正奎与被执行人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忠良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有工资及绩效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刘忠良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有工资及绩效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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