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耀飞、徐国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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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沙耀飞、徐国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沙耀飞;徐国付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450号原告:沙耀飞,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志,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付,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沙耀飞与被告徐国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沙耀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耀飞以其准备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耀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沙耀飞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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