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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北华与管津华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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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783号
  • 案件名称

    管北华与管津华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管北华;管津华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特783号申请人:管北华,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管津华,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徐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二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管迎华,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西里9号院6号楼1单元102号。被申请人:管文华,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吴春英,女,193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管北华与被申请人管津华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管北华称:1.申请宣告管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指定管北华为管津华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管津华系申请人管北华的姐姐,管津华自小系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由于被申请人认知有限,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故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吴春英、管迎华、管文华认可管北华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同意认定管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同意由管北华为管津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吴春英与管廷达共生育四个女儿,长女管津华、次女管北华、三女管迎华、四女管文华。管廷达于2018年7月3日去世。管津华自小患有智力残疾,其丈夫徐嘉立于2021年6月25日去世,二人所生之子徐昊患有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经询问管北华其申请鉴定的原因,系因为徐嘉立名下的房屋需变更至管津华的名下,因管津华身体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需指定监护人。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管津华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27日,该所出具(2021)(精)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管津华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消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管北华作为管津华的妹妹,申请认定管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且有鉴定报告在案佐证。现管北华自愿作为管津华的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之责,吴春英、管津华及徐昊的指定代理人管迎华及其另一姊妹管文华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不持异议,予以认定。在此强调,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管津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管北华作为管津华的监护人。审 判 员 文军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庄永生书 记 员 赵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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