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芹、张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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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95号案件名称
刘素芹、张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素芹;张建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芹,女,1948年3月生,汉族,住正定县南楼乡良下村。被执行人:张建英,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彭家庄乡大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芹与被执行人张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英银行存款6421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添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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