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1与陆某2、周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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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551号案件名称
陆1与陆某2、周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陆瑶;陆鸣祥;姚根宝;周翠娣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551号原告:陆1,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婷,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2,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周某某,女,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某某,男,193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1与被告陆某2、周某某、姚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陆1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1撤诉。审 判 员 陈献茗法官助理 沈 璐书 记 员 施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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