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辉银与余都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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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48号案件名称
魏辉银与余都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辉银;余都双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48号 原告:魏辉银,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余都双,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魏辉银与被告余都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魏辉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辉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辉银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春 来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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