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伟超、霍小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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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171号案件名称
丁伟超、霍小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丁伟超;霍小兵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171号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伟超,男性,1987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霍小兵,男,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陕州区。本院在执行丁伟超、霍小兵罚金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伟超、霍小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霍小兵已履行5000元,已转罚金,现已执行完毕。三、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7日分别到被执行人丁伟超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1.2021年7月5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2.2021年7月5日,向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伟超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丁伟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伟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伟超审批拘留决定书。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伟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志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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