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山、任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恢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恢830号案件名称
任宝山、任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任宝山;任帅;王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恢830号申请执行人:任宝山,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任帅,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王阳,女,1987年1月30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宝山与被执行人任帅、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任宝山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4执恢83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刘珏元执行员 刘增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绪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伟超、霍小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171号 下一篇 潘云朋、温州鸿瑞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619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