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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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法定代表人:奚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西街。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184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兴港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阴市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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