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付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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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0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付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付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负责人: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付某某先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支付2000元(已支付),下余部分从2021年10月开始起每月28日之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支付1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兰华群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凯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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