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某、包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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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524号案件名称
艾某某、包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艾某某;包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艾某某申请执行包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双方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想在2021年12月末前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双方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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