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博与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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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658号案件名称
孟宪博与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宪博;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9658号原告:孟宪博,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XXXXXXXXXXXXXXXX93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8栋4楼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4651811X。法定代表人:关文舸,董事长。原告孟宪博诉被告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孟宪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博撤回对被告重庆星视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宪博承担。 审 判 员 龚 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丹书 记 员 隆松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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