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盛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4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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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执401号之三案件名称
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盛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盛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7执4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经营者:陈军。被执行人:盛某某,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民终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8日、8月24日、2021年9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经本院委托评估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以×××××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本院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在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元的破产债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盛某某、王某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191094元,尚未执行到位119109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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