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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舟、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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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338号
  • 案件名称

    刘俊舟、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俊舟;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凉溢机电有限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338号原告:刘俊舟,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柳塘乡八斗丘村13组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晖,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迎宾路833号。法定代表人:陈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平,男,汉族,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被告:广州凉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13号广州市新广从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内3338、3339号铺。法定代表人:冯志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辉宇,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敏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辉宇,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舟与被告郴州资兴江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凉溢机电有限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俊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俊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舟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海南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薛 丹书 记 员  黄梦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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