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品、朱刚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3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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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386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品、朱刚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品;朱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品,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朱刚,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本院在执行刘品与朱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车辆已处置完毕,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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