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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东、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6民初3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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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648号
  • 案件名称

    靳海东、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靳海东;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6民初3648号原告:靳海东,男,1961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26ME32040340,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法定代表人:宋桂福,职务村主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2016年3月12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当时以现金方式出借,约定月息2分,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又重新达成了协议,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自2018年5月12日改为月息1分5厘。现诉原告至法院要求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前偿还原告靳海东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止)。二、原告靳海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长胜堡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睿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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