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彬、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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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案件名称
罗开彬、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开彬;李观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罗开彬,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观涛,男,1977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观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266.2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观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2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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