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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彬、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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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
  • 案件名称

    罗开彬、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罗开彬;李观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7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罗开彬,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观涛,男,1977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观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观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266.2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观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21.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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