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3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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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3975号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3975号被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某罚金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缴纳罚金三万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洋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银行账户余额极少;3、查询无房产信息;4、查询无车辆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文洋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姚伟丽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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