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海浪、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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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3231号案件名称
汤海浪、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汤海浪;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3231号申请执行人汤海浪,男,1984年12月8日,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风山西路盛世华都D组团4号楼1-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YU2W777。法定代表人:黄明荣。汤海浪申请执行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678.52元,本案执行费16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经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3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杰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荣,经询问黄明荣,该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现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在外面差不多有100多万的应收款,但因都没审计暂不能结算,黄明荣身患癌症,个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个人名下黄金戒指经二手回收卖到4138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黄明荣去收公司在外的应收款,尽快把该案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 润书 记 员 唐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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