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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422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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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422执392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22执392号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时集镇宁朱路。法定代表人:刘书亮,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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