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众雨、刘莹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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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案件名称
王众雨、刘莹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众雨;刘莹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原告:刘莹莹,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众雨,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莹与被告王众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后1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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