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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众雨、刘莹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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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
  • 案件名称

    王众雨、刘莹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众雨;刘莹莹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098号原告:刘莹莹,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众雨,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莹与被告王众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后1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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