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加祥、曹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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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528号案件名称
尤加祥、曹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尤加祥;曹凤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528号原告:尤加祥,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凤芹,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告尤加祥与被告曹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尤加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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