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3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3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X1C99。法定代表人:赵京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宝江,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宝江名下鲁Q0××××号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陕西铃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7938号 下一篇 费某1、费某2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4民申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