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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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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70号
  • 案件名称

    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孙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70号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法定代表人:石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1986年出生,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职工。被告:孙佳,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本院在审理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与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段丹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明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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